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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专业人才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4/27 10:01:09   来源:浙江省残联       阅读:711

 

浙残联发〔2022〕4号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专业人才入职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2119号)、《省政府残工委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残工委〔20216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专业人才入职奖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2225日             

 

 

 

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

专业人才入职奖补办法

 

第一条  康复和托养服务是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为引导、鼓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从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工作,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入职奖补范围的服务机构,为我省各地残联所属的公办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民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纳入协议管理的民办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以上机构须在省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享受入职奖补人员应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三年内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基本条件为:

(一)直接从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工作,毕业专业与所从事岗位相匹配。托养专业服务人员是指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内,专职从事医疗保健、养老护理、营养调配、心理咨询、技术培训、能力评估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康复专业服务人员是指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内从事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工程康复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对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要求,对有准入或水平评价要求的岗位,应在入职后取得相符合的职业资格证书;行政管理人员不纳入奖补范围。

(二)历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等次,无违法违纪和失信记录。

(三)与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就业服务协议,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服务时间不少于5年。

第四条  享受入职奖补人员奖补标准为:

(一)2022228日(含)前入职的,按照《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专业人才入职奖补办法》(浙残联康复〔2014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202231日(含)后入职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标准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奖补3万元;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中专科(高职)奖补4万元,本科及以上奖补5万元。

第五条  奖补每人只可申领一次,不得重复申领;过去已经申领的不得申请奖补差额;已享受养老服务等同类型人才奖励补助政策的不给予奖补。在政策实施期间内,服务未满3年的入职人员不享受入职奖补;服务满3年的入职人员自动离职、被机构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再从事专业服务岗位的,从当年度开始不再享受入职奖补。

第六条  办理入职奖补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入职人员,自愿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见附件),由入职机构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县(市、区)残联。

(二)审核。县(市、区)残联初审后上报市级残联,市级残联对奖补申请材料予以复核,复核通过的上报省残联;未通过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服务年限分阶段支付奖补,第3年起分3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后发放30%,满4年后发放30%,满5年后发放40%

第七条  对入职奖补的审核除相关申请表外,同时包括:

(一)入职人员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

(二)入职人员年度考核情况证明材料;

(三)劳动合同或就业服务协议书,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四)编委部门的机构批复文件或机构法人登记证书;

(五)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有效期内《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服务协议》;

(六)对从事教育、医疗等有准入或水平评价要求的岗位,应提供相符合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入职奖补所需经费由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按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残联组织要规范入职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对入职奖补人员的审核,向社会公开资金奖补对象、标准、程序及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套取冒领。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入职奖补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和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奖补资格,追缴相关奖补资金;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的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情况评估,视情调整补贴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由省残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专业人才入职奖补申请审批表


附件

 

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专业人才

入职奖补申请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籍  贯

 

政治面貌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与专业

 

申请岗位

 

服务年限

 

个人简历

 

本人申请

意见

我承诺保证申请所填内容均属实,所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均合法真实,已经本人确认属实,且承诺未享受养老服务等同类型人才奖励补助政策,若有虚假或隐瞒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或私章、手印)                  

                                     年   月   日

入职机构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残联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残联

复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证明材料

黏贴处

(包括入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入职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和历年来的年度考核情况等有效证明材料,资料可附后)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市级残联留存,一份由县级残联留存,一份由入职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