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困难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使困难残疾人病有所医,减轻困难残疾人重大疾病医疗负担,根据省残联《关于对患重大疾病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的通知》(浙残基〔2017〕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救助对象
衢州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残疾人本人申请救助的是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优先安排,残疾人家庭成员申请救助的必须是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并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的均可申请救助。当年申请截止日前已死亡人员,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家庭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 救助标准
个人自负医疗费用10000—30000元,每户救助5000元;
个人自负医疗费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的,每户救助10000元。优先安排自负医疗费用30000元以上家庭。
三、救助程序
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申报、审批,实行“总量控制、个人申请、逐级审核、公开公示、市定市发”的原则。
(一)总量控制。市残联根据当年资金预算分配救助指标,由县(市、区)按本办法规定统筹并组织申报。
(二)逐级审核。救助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由残疾人本人或残疾人亲属提出申报。具体申报程序为:
1、向辖区内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并填报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同时提供有效的残疾人证、低保证或困难证明、申报年度内医疗发票(上年度7月1日至当年度6月30日)、户口簿(残疾人家庭成员提供)、开户银行和帐号复印件。申报时间为每年的8月15日—31日。逾期不予受理。
2、县(市、区)残联审核后,将拟救助名单报市残联。
3、市残联对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网站进行公示。
上一年度已获市残联救助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安排,但年度内家庭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0000元的特殊困难家庭可予以救助。
(三)市定市发。市残联审定后通过银行将救助款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
四、救助监督
为确保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专项使用,市残联适时安排专项审计,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挤占、虚报、冒领救助资金的,除追回救助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衢州市困难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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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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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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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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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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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残疾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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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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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类型 |
□低保户 □低保边缘户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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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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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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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残联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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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 审定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衢州市困难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汇总表
姓名 |
残疾人证号 |
残疾人本人或家庭成员 |
联系电话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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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理事长: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