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
浙残联发〔2017〕43号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推进残疾人
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残联:
为进一步落实残疾人事业“十三五”规划,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升内涵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和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残联发〔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照料和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和社会共同分担的原则;坚持以地方投入为主,省级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推进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原则。通过规范化建设,促进辅助性就业机构有效运营、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二、基本条件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除了能够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外,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的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二)安置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
(三)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不少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为残疾人提供有报酬的劳动。
(四)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工作日午餐。
(五)残疾人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六)室外有活动场地,室内有工作、生活等主要功能区块划分,整体布局协调,配置能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设施设备。原则上室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七)根据规模配备管理和服务人员,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的比例按照不低于1∶10配备,并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
(八)享受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同时符合税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
三、规范化建设内容
按照“有完善的服务功能、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稳定的工(农)疗产品、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可靠的政策保障”等“六个有”的要求,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
(一)完善的服务功能
生活照料、劳动就业、康复服务、技能培训、文体活动等五大服务功能齐全。
1.生活照料:包括中餐供应、午休、卫生保洁及其他生活服务。
2.劳动就业:包括组织生产劳动以及创造必要劳动条件。
3.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训练、辅具服务、精神残疾人服药、心理辅导等。
4.技能培训:包括生活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5.文体活动:包括报刊书籍阅览、电视收看、体育健身、休闲娱乐以及组织户外活动等。
(二)配套的设施设备
1.基本设施设备:包括相对独立的服务设施、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休息室、餐厅、厨房、卫生间等后勤服务设施以及照明设备、桌椅、床被、空调、卫生洁具、厨具、消毒柜等配套设备。
2.功能设施设备:包括工(农)疗室(场所)、康复室、培训室、文体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医务室以及生产加工设备、康复设备和辅助器具、电视、网络、多媒体、体育健身器材等配套设备(器材)。
3.安全及无障碍设施设备:包括消防、防盗、监控、呼叫、应急设备和电梯、坡道以及楼道(通道)、走廊、卫生间的无障碍扶手等设施设备。
(三)稳定的工(农)疗产品
1.提供符合三类残疾人特点,安全、简单、容易操作的工(农)疗产品或政府优先采购的庇护产品。
2.寻求与相关企业、单位支持并签订稳定的原材料(包括半成品)供货(加工、装配、服务)合同和销售(服务)合同。
(四)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1.管理团队:管理岗位设置合理,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残疾人相关法规和专业服务知识。
2.服务团队:专(兼)职人员结构合理,康复(医护)人员具有专业资质或经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依托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保障机制,护工、餐饮服务和卫生保洁人员、保安等人员身体健康并持证上岗。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
1.基础管理制度: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残疾员工守则以及作息考勤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个人档案管理制度以及统一标志、标识等。
2.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及收益分配制度、康复服务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文体活动制度、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工作流程、服务指南等。
3.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出入机构管理制度、生活生产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六)可靠的政策保障
根据省政府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享受以下政策:
1.设施设备补助政策:包括一次性开办补助及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等补助政策。
2.水电税费优惠政策:包括税费优惠和用电、用水、用气等优惠政策。
3.机构运行补贴政策:包括运行费用补贴、场地租金补贴政策。
4.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包括管理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及社保补贴政策。
5.就业和社保补贴政策:包括残疾员工培训、就业以及社保补贴政策。
6.其他相关扶持政策:包括机构综合保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计入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政府优先采购庇护产品政策等。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分类管理。各级残联应积极鼓励依托集中就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养老(托养)机构、卫生医疗机构、来料加工基地等创办不同等级(星级)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省残联负责制定《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创建标准、评定程序和年检要求》(见附件1),各市、县(市、区)残联制定市、县级机构等级(星级)创建办法。通过开展省、市、县级机构等级(星级)创建,推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并不断提升管理服务质量。同时,各级残联应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信息化管理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服务。
(二)落实扶持政策。各级残联应根据省级相关文件要求,协调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制定出台机构建设、场地租金、机构运行、公益性岗位、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无障碍改造以及就业和社保补贴等具体扶持政策及操作办法,帮助机构落实扶持政策和补助资金。对符合国家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帮助做好退税工作。
(三)做好服务指导。各地残联应帮助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落实场地、设施;积极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寻找适合的劳动项目和产品,切实帮助解决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实际困难。同时,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签订、考勤记录、技能培训、作息时间安排、社会保险以及配套生活福利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日常指导和监管。
(四)加大奖罚力度。各级残联每年应组织对辖区内所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开展一次评估考核。扶持政策要与机构规范化建设相挂钩,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当地残联应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政策扶持;对安置残疾人较多、管理规范的机构,应从政策和补助(补贴)资金上予以倾斜。省残联将会同省财政,根据各地残疾人辅助性机构发展及规范化建设情况,在安排下一年度省级补助预算时,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
本意见实施后,原《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7〕86号)停止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创建标准、评定程序和年检要求
2.浙江省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申请表
3.浙江省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管理评估考核表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1
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创建标准、
评定程序和年检要求
一、省级机构标准
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申报单位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安置劳动年龄段的三类残疾人不少于20人。
2.设施相对独立,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作业工场、生活、康复、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办公管理、无障碍等设施(设备)完善,生活照料、劳动就业、康复服务、技能培训、文体活动等服务功能齐全。
3.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的比例不低于1∶6,符合条件的管理服务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管理服务人员需参加省级以上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机构成立两年以上,参加残疾人服务机构综合保险,管理规范、运行稳定并已被命名为市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5.省级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符合以上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自愿申报,经县(市、区)残联组织初审、市残联组织复核验收,评估考核得分达到85分以上的,可申报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二、省级机构评定
每年10月底前,各市残联应向省残联报送《浙江省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和《浙江省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评估考核表》(见附件3),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文件复印件。
2.与残疾人或与其监护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复印件。
3.安置的残疾人名册及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
4.管理和服务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管理人员接受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专(兼)职康复(医护)人员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5.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凭证和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企业工疗车间)。
6.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清单(非企业工疗车间)。
7.参加机构保险,落实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证明材料。
8.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省残联对申报单位组织进行资料审核和抽查后,实行统一命名。对符合条件的,挂“浙江省示范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标识,并按不同考核评估结果分别评定、授予不同等级(星级)。
三、省级机构年检
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实行年检制。每年10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残联组织对已经命名的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年检,各市残联应组织进行复核,并向省残联上报年检报表及相关材料。省残联委托第三方进行抽查。对年检不合格的,由省残联发文取消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称号并同时摘牌。
附件2
浙江省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申请表
机构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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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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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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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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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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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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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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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为市级 机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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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公办□ 企业办□ 民办□ 其他□ |
辅助性就业 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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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劳动年龄段残疾人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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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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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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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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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肢体 残疾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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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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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缴纳 职工养老 保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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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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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管理服务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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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益性岗位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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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专(兼)职医护人员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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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办理机构 综合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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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加省级培训 管理服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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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目前已享受政策 |
设施设备补助政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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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运行补贴政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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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扶持政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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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残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残联复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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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抽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省残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浙江省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管理评估考核表
项目 |
评估内容、标准及分值 |
自查 评分 |
县级初审 |
市级复核 |
备注 |
机 构 和 设 施 建 设 (30分) |
1.机构用房为自有产权,或租用期限3年以上,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齐全。(共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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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物符合封闭式管理的要求(2分),有室外活动场地(2分),人均活动面积达到规定要求(2分)。(共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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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独立的工(农)疗室(场所)、生活休息室(宿舍)、康复室、培训室、文体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医务室等配置,标识清晰明显且符合规定要求(7分);各类活动设施及相关器材符合安全标准、满足服务要求(3分)。(共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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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消防验收(2分);消防设施齐全并定期检查,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畅通,应急照明设施完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2分);全区域配有安全监控设备并在监控室实时监控(2分)。(共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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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道(通道)、走廊、卫生间、淋浴房等场所必须配备无障碍设施。(共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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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功 能 (30分) |
生活照料:1.室内应保持干净、空气新鲜、无异味,卫生间保持清洁(2分);2.全天供应冷热饮用水(2分);3.提供免费中餐服务,保证餐饮安全、营养和健康(2分)。(共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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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1.有稳定符合三类残疾人特点,安全、简单、容易操作的就业项目(2分);相关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目录(1分);2.就业时间安排合理,劳动强度适宜(2分);3.劳动所得原则上全部发放给残疾人个人(1分)。(共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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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功 能 (30分) |
技能培训:1.定期组织开展生活技能培训,包括生活知识、健康卫生知识讲座(2分);2.组织开展岗位操作培训、就业知识讲座等(2分);3.定期组织生活技能和职业技能竞赛(2分)。(共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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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服务:1.提供康复训练、辅具服务、心理咨询等服务(2分);2.指导精神残疾人按时服药(2分);3.定期组织体检(2分)。(共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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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活动:1.文体活动室全天开放,提供包括报刊书籍阅览、电视收看、体育健身、休闲娱乐等服务(2分);2.每天组织文体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2分);3.定期组织户外活动等(2分)。(共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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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配 备 (15分) |
1.管理和服务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或专业知识,并参加规定培训,成绩合格。(共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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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请专职或兼职医生并签订服务协议(5分),与至少一家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保障机制(2分)。(共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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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稳定的志愿服务者队伍,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共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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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常 管 理 (25分) |
1.单位名称、等级标识悬挂在醒目位置(2分);单位执照、电梯操作证、消防培训资格证、餐饮许可证、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健康证等各类证照齐全(2分)。(共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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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基础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落实到位。(共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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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残疾人及其亲属签订协议规范、合理、合法,权责清晰。(共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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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和演练,定期安全检查,未发生安全事故。(共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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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残疾人困难问题,未发生集体信访、越级信访等事件。(共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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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一人一档”要求建立残疾人个人档案,资料及时归档,摆放整齐(2分);有必要的服务资料和信息化管理(4分)。(共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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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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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