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出台残疾人两项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文件精神,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政策衔接、申领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
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我市低保标准的30%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为三档: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的补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
申领程序:申领补贴通过自愿申请,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也可以代理申请事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发放。
《办法》明确: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国家层面创建的第一个残疾人专项福利补贴制度,无论是在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中,还是我国社会事业发展历史上,都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创新。 两项补贴制度,针对残疾人的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进行了专门的制度安排,并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进行了有效衔接,填补了残疾人福利制度的空白,有助于巩固提升家庭对残疾人的照顾功能,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