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并召开专题视频会议部署启动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民政部门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规定,对残联审核通过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对象家庭及本人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对,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的审定。做好审定环节数据录入、报送和定期复核工作,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
2.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到位。
3.残联组织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认真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预算编制、对象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做好对象审核和补贴发放环节数据录入、报送和定期复核工作,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残联组织要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衢州市民政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