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衢州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通知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残联: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和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残联维权〔2013〕45号)文件精神,为统筹协调我市残疾人法律救助维权工作,结合实际,决定成立衢州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为制定完善我市残疾人就业、康复、无障碍建设等政策,依法维护残疾人各项权益,实施小康-阳光维权行动;建立面向残疾人的经常性法律救助机制,确保需要法律救助的残疾人“应助尽助”;规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管理,不断拓展残疾人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等工作领域和内容;开展基层残疾人工作者普法与培训。
二、机构建设
衢州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设在市残联,与残联维权机构合署办公,在衢州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维权行动。
三、工作保障和责任分工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实行缓、减、免;简化残疾人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并且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对残疾人进行司法救助的范围。完善各项“便残助残”措施,在立案、审理和执行等各个环节确保残疾人当事人不因身体残疾而影响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依法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加以纠正。
2、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要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有效法律救助。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以纠正。对于残疾人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尽快结案。人民检察院要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对残疾人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强化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构等场所的监督,保障残疾人罪犯、被羁押人和被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3、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残联、街道、村(居)委会等的协调配合,建立高效、便捷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健全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的工作网络,在残联和社区、福利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等,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咨询、调解、代书等工作,推动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认真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意识,切实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4、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要牵头做好精神病肇事肇祸管理工作和残疾人驾驶车辆考试与服务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并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要严厉打击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和强迫、拐骗聋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采取宣传预防措施,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残疾人的道路通行权益,依法查处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各种侵害残疾人道路通行权益的行为。
5、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施保、分层救助的政策,不断提高对残疾人的保障和救助水平;要加强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社会福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场所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必须达到规定比例和标准。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侵害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各项劳动就业和保障权益。
7、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要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协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行为。对于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人入学的,或者对残疾学生进行歧视的教育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教育部门应当联合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教育机构进行性检查,确保残疾人各项教育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8、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残疾人康复法规规定,适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方面的地方性政策的调研和拟定工作。要完善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政策和措施,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减免残疾人的体检费用。在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医疗、康复等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时,应当吸收残疾人组织参加。
9、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要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法律救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做好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组织无障碍环检查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救助长效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逐步改善残疾人住房条件与家庭无障碍环境。吸收残疾人组织参与和残疾人权益相关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
11、残联
残联应当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密切联系残疾人,了解残疾人状况,反映残疾人诉求。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完善以及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完善扶残助残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维权工作机构建设,要有专人负责维权工作机。应制定实施本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和计划,并逐步建立评估考核制度,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不断完善残疾人参政议政服务机制,积极主动做好优秀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的推荐工作,争取各级人大、政协有适量的残疾人代表和委员。同时,要积极协助他们提交建议、提案,通过建议、提案 办理,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权益保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要根据残疾人法律救助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多途径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利用现有资源,动员有关单位和部门,保障残疾人及时、有效地获得法律救助。同时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和加大救助力度。总结 和推广各级残联在支持诉讼与非诉讼中的工作经验,建立和规范残联在残疾人维权中支持诉讼与非诉讼的工作模式。积极探索对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逐步形成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
四、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残联要在2013年底前,建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
2、各县(市、区)残联要在2014年底前,建立健全维权机构,要有专有负责维权工作。
3、省、市相关部门将组织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上述工作列入年终对县(市、区)残联工作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