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市残〔2014〕45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残疾人就业培训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残疾人培训在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衢州市本级残疾人就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衢州市财政局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印发
衢州市本级残疾人就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残疾人就业培训是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增强残疾人就业创业竞争能力的重要措施。为推动我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对象和范围
1、培训对象:具有衢州市辖区范围内户口,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有就业能力、就业愿望和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精神类和重度残疾人员的直系亲属。
2、培训范围: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含农村种植、养殖技能培训)、对被用人单位招聘和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进行各类岗前技能培训(岗中技能提升培训)、社会培训机构无法承担的残疾人特殊技能培训和对特殊岗位的残疾人工作者进行的业务培训等。
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免费培训(盲人除外)。需要参加多次或多种培训的人员,第二次(种)以后的培训费要自行承担30%。
二、申请培训条件和程序
1、申请参加培训人员需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所报专业人数(达到开班基本要求)安排开班。当年不能安排的,留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2、参加培训人员报名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及贫困残疾人的直系亲属需提供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培训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直系亲属证明。
(3)照片:3张2寸彩色照片。
三、培训方式
残疾人就业培训方式主要采取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培训和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原则上应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但对定点培训机构无法承担的培训项目,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可自行组织培训,具体由市残联根据残疾人就业需求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后组织实施。
四、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
1、 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和认定原则
(1)具备职业培训的办学资格且申请的职业(工种)开设三年以上。
(2)培训机构信誉良好,在三年内没有被受训学员对培训承诺、培训质量的合理投诉,没有出现过乱收费现象,没有出现过恶意竞争生源、转包培训、与其他培训合作机构发生培训纠纷等行为、没有出现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3)培训机构愿意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积极承担培训任务,承诺保证培训质量。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培训单位自愿申报;合理布局、择优选点、方便培训学员;在同等条件下,有残疾人培训教学经验及志愿者组织的机构优先。
2、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3)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拟定同意认定的机构向社会公示后无异议的,行文批复,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1)定点培训机构必须按照职业培训的要求开展教学。为学员提供充足的设施及实训材料,确保培训内容符合国家标准或核定的标准及足量的培训学时;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合理制定授课计划及教案,并按照教案开展教学,同时做好教学日志及学员考勤记录,定点培训机构应确保每个学员得到培训教材。
(2)在市级开展的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开班备案,提交师资、培训学时、人员花名册、教学计划等材料;开班5个工作日内定点机构应将培训人员名单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确定。确定后的名单原则上不予增补、更改。在县级开展的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应按上述程序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开班备案及培训人员名单报批。
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结束前7个工作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并在鉴定考试前3个工作日按职业鉴定的规定将学员的材料交给鉴定中心。
(3)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学档案及学员档案,以备核查、确认。培训档案应含有教学计划、教学日志、教案、学员花名册、考勤表、考试成绩报告单、培训总结、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对积极开展工作、教学质量优良、在培训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培训机构给予表彰,并续签培训合作协议。对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差、培训未达规定学时、超出核定培训容量培训、克扣学员教材、实训工位或实训耗材不足、学员反映的问题突出、有人投诉经查违规行为属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培训整改、取消补贴、直至取消培训资格的处分。对培训机构弄虚作假、套取培训补贴的,据实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取消该机构培训资格,同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培训补贴
残疾人培训补贴政策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办的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办的培训,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培训方案,报市残联审核后实施。
培训补贴主要包括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技能鉴定费、办证费、食宿费、专家授课费、交通费等。培训补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一)定点培训机构补贴标准
对组织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和培训要求等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一般性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补贴标准:计算机操作(初级)650元/人、计算机操作(中级)680 元/人、盲人计算机操作650元/人、按摩(初级)880元/人、按摩(中级)960元/人、按摩(高级)1030元/人、烹调680元/人、创业580元/人、汽车修理800元/人、汽车美容750元/人、电焊1180元/人、美发(初级)630元/人、美发(中级)710元/人、服装裁剪500元/人、家政服务(初级)730元/人。未列入以上培训内容的项目补贴标准,可参照类似项目的标准由市残联和市财政审核确定。对定点培训机构提供食宿和安排往返交通的,按人均100元/天,给予食宿费和交通费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0天(按实际天数计算)。
2、农村种植业等实用技术培训补贴标准:包括水稻、玉米、甘蔗、水果、蔬菜、花卉、中药材、马铃薯、沙田柚等种植培训,每班原则上不超过40人,培训及跟踪指导时间不超过20天,补贴标准不超过260元/天.人(含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等)。
3、水产畜牧养殖加工等实用技术培训补贴标准:包括水产、畜牧等产品养殖加工培训,每班原则上不超过40人,培训和跟踪指导时间不超过20天,补贴标准不超过260元/天.人(含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等)。
(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培训的补贴标准
对定点培训机构无法承担的培训项目,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培训。补贴按培训对象不超过260元/天.人的标准控制(含食宿及往返交通费等)。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