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明接待,尊重残疾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残疾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残疾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残疾人的隐私和要求保密的其他内容,不得公开、泄露举报人、控告人的姓名和举报、控告的内容,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举报人、被控告单位。
五、对残疾人信访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办理机关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建立健全信访档案,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七、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与残疾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