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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维权信访须知

作者:残联编辑   时间:2014/3/24 8:39:14   来源:衢州市残联       阅读:20141

 

一、残疾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残疾人联合会信访工作规定》等法规。

二、残疾人应依法向有权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的起始单位提出,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对已审核认定办结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依照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

三、残疾人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视频、网上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写明姓名、住址、诉求、事实、理由、联系方式。通过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到接待场所反映。

四、多人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视频、网上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五、残疾人信访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六、残疾人信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占据接待场所,妨碍其他残疾人信访;将老人、病人、残疾人、置于接待场所;(二)捏造、歪曲事实,煽动残疾人滋事;胁迫他人参加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三)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四)威胁、诽谤、侮辱、围攻、殴打信访工作人员;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五)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设施、财物;(六)携带危险品、爆炸品、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投寄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七)拦截车辆;堵塞交通;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

七、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

八、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需要走访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