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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连续三年与各市政府签订全省残疾人重点工作责任书

作者:   时间:2014/3/18 8:41:40   来源:       阅读:1173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等有关规定和2014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相关目标任务,在日前召开的全省残疾人工作会议上,各市政府领导向省政府领导递交了《2014年度残疾人工作重点任务责任书》。

      这已经是省政府连续三年与我省11个设区市政府签订残疾人重点工作责任书。2012年,通过签订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责任书,全省残疾人就业与残保金征收呈现“双增长”的良好态势。2013年,责任书的内容扩大到促进残疾人增收,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等四个方面,有力地促进了残疾人工作的开展。

      2014年责任书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切实加强就业和帮扶,促进残疾人增收。要求残工委成员单位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按省政府部署要求落实年度任务;明确各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残保金征收标准率提高百分比、结对帮扶数、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率等。二是切实加强设施建设,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明确各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专业康复、托养设施、庇护中心等的新开工数、新建成数、新增床位数等。并要求已建成的残疾人各类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要健全运行机制,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服务残疾人数不少于当地持证残疾人的25%。三是切实加强基础工作,开展“基础管理建设年”活动。明确残工委相关部门共同扎实开展此活动,开展残疾人服务状况和残联组织基础管理状况专项调查,通过“政策、服务、信息”进百万残疾人家庭活动,年内各市所有持证残疾人家庭至少走访到1次,建立残疾人实名制动态数据库和动态管理机制,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四是切实加强经费保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求公共财政安排残疾人事业经费年增幅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用于残疾人事业比例不低于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就业、创业比例不低于总额的20%,且不得用于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和“三公”经费支出。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及时、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防止因保障服务不到位或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

      同时,省政府将各市政府落实责任书情况,纳入对各市民生指标、新农村建设指标、文明城市、“平安浙江”指标考核及创建省级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验收的重要内容。各市将执行完成情况分别于年中和年终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