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与结算,充分发挥贴息资金在残疾人扶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衢州市市本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衢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二日
衢州市市本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省级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5〕71号)和《关于加强浙江省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09〕44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下拨的省级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和省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贴息为省残联下拨市残联的省级贷款贴息,不含下拨柯城区、衢江区的贴息。
第二章 贴息的对象
第三条 贴息的对象范围限于市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和白云、黄家、东港街道的企业和残疾人。
1、通过向银行(信用社)取得小额信用贷款,从事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个体服务业的持证残疾人。
2、安置残疾人或者辐射带动残疾人就业和脱贫的扶贫基地或就业基地。
第三章 贴息的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贴息需报送的材料
1、单位财务报表;
2、银行(信用社)贷款合同复印件;
3、贷款凭证复印件;
4、安置残疾人的名单;
5、残疾人用工合同复印件;
6、残疾人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贴息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每年4月下旬,由各单位和个人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并报省残联、省财政厅批准后下达贴息资金。
第六条 贴息下达市残联后,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分解。分解方案经市残联同意后,拨付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贴息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实行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残疾人扶贫贴息资金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及标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加强对扶贫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做好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根据规定,年度终了,市财政局、残联应向省财政厅和省残联报告贴息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九条 绩效评价。配合省财政厅、省残联对省级残疾人扶贫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绩效评价。
第五章 处罚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扶贫贴息资金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