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开展,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作的意见》(浙民福〔2013〕147号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全面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要意义的认识
党的十大提出,要“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民政、残联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高度,进一步加深对全面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
二、进一步做好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
(一)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城乡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不得因家庭成员持有《残疾人救助证》而取消《低保证》或降低保障标准。
(二)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填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享受低保政策,全额发放补助金,并享受物价补贴、春节慰问金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到2015年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享受低保政策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三)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摸清底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纳入低保,并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力度
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目标,减轻贫困残疾人医疗费负担,逐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一)各级民政部门、残联对此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医疗康复救助政策,加大医疗康复救助资金投入。对残疾儿童、重度残疾人、低保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一家多残的残疾人和因病因灾因祸等原因导致医疗特殊困难的残疾人重点救助。将贫困重性精神疾病纳入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二)通过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基金,或定期发放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券(卡)等形式,对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康复费用且未享受其他康复项目资助的贫困残疾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补助标准,以缓解贫困残疾人和特殊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方面的实际困难,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扩大救助覆盖面。
四、进一步维护集中就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福利企业和工疗机构是残疾人集中庇护性就业的主渠道,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福利企业和工疗机构的扶持、监督、管理和指导,要规范福利企业和工疗机构的资质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杜绝“挂名上岗”等侵害残疾职工权益的情况发生。
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工疗机构实施补助。各级民政、残联要加强执法协作,建立健全福利企业和工疗机构管理有关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相同条件下,各县(市、区)移民扶贫基地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到2015年就业年龄段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接受就业扶持比例达到70%以上。
五、进一步落实福彩公益金用于残疾人事业有关规定
要认真落实2009年省政府会议纪要精神,确保全市各级福彩公益金本级使用部分每年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比例不低于10%。福彩公益金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支出部分,专项用于资助包括民政、残联系统内外的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设备。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每年由民政、残联等单位提出资助项目计划,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
六、进一步推进服务资源共享工作
残疾人和老年人、孤残儿童在服务方面有许多共同特点。民政部门在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加强社区建设,发展社会服务时,要做好服务资源共享工作。残联要依托民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契机,鼓励街道、社区参与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对列入试点的单位进行政策性补助。
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病患者福利设施、社区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室)等,都要进一步向残疾人开放,支持重度残疾人康复和托安养工作等,为残疾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民政部门要将此项内容列入各县(市、区)示范社区创建的考核指标。各级残联要将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和体育设施等向孤残儿童开放,积极提供帮助,将孤残儿童纳入到残疾人服务体系,有效满足残疾人的服务需求。
七、进一步建立健全定期交流沟通协作机制
各级民政和残联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共商合作机制,定期研究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问题,实现部门间的无缝对接。要加强对残疾人设施、设备及为残疾人服务的资源共建共享,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更好发展。
衢州市民政局 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