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浙江省康复扶贫贷款
贴息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浙残联教就〔2009〕44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残联、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
根据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残联发〔2008〕13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08〕48号),为加强和规范康复扶贫贷款体制改革后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浙江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贴息范围
26个欠发达县(市、区);
海岛县(区);
黄岩区宁溪镇、上郑乡、富山乡、屿头乡、平田乡、上洋乡,婺城区沙畈乡、塔石乡、岭上乡、莘畈乡、箬阳乡,兰溪市黄店镇、香溪镇、马涧镇、梅江镇、横溪镇、柏社乡。
二、贴息对象
上述范围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个体服务业,且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贫困户或辐射带动残疾人贫困户脱贫成效显著的项目单位(扶贫基地,下同)向银行(信用社)取得的贷款。
用于发放到残疾人贫困户的贷款贴息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三、贴息期限
贴息期限为一年(12个月)。以申报之月前12个月实际发生的贷款和支付的利息为依据,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四、贴息标准
(一)残疾人贫困户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在贴息期内,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
(二)项目单位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在贴息期内,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
五、贴息方式
贴息资金采取直接补贴给残疾人贫困户或项目单位的方式。所有贴息项目必须在项目库中选择,贴息一年办理一次。
六、申报程序
(一)残疾人贫困户贷款贴息:县(市、区)残联会同扶贫办和财政局每年年初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贷款贴息申请报告、贷款贴息汇总表、残疾人证复印件、残疾人贷款的借款借据和县(市、区)残疾人服务社的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报省残联,省残联会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查后拨付贴息资金。
(二)项目单位贷款贴息:项目单位每年年初向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财务报表、贷款资料复印件、安置的残疾人名单、残疾人证复印件、残疾人用工合同及养老保险交纳凭证,经县(市、区)残联会同扶贫办、财政局审核后报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报省残联,省残联会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查后拨付贴息资金。项目单位须与所在县(市、区)残联签订扶贫责任书,确保康复扶贫贷款项目与促进贫困户增收密切结合。
七、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专账管理。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纳入扶贫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残联部门负责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组织申报、监督监测、协调金融机构、贫困残疾人户核准建档、贷款项目库建设、项目认定、贴息确认和扶贫效果的绩效考核等工作;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参与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的贴息确认和检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各级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金融机构发放康复扶贫贷款的业务指导和政策管理。
(三)各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要根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民宗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字〔2007〕77号)要求,及时将项目信息和资金报账信息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到当地扶贫办录入)。
(四)建立贴息资金使用的绩效报告制度。年度终了时县级残联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开展贴息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绩效评价情况将作为次年安排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依据。
八、监督检查
(一)各级残联、财政、扶贫部门应加强对贴息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各县(市、区)残联、扶贫办要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国开发〔2004〕2号),对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进行公告公示。
(三)省残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将对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实施跟踪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残联发〔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扶贫办,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财务局:
康复扶贫贷款是国家专项用于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信贷资金。多年来,在扶持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摆脱贫困、发展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贷款管理体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8年起,将专项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与国家扶贫贷款管理体制的改革同步实施。考虑到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大,且70%分布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以外地区,依据残疾人贫困群体的特殊需求,进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康复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直接管理权限由中央下放到省,其中发放到残疾人贫困户(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由省(县)残联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初中央将下达各省财政贴息资金及对应引导的康复扶贫贴息贷款指导计划。各省也要尽早安排年度贷款计划并下达到县,在安排到省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中,用于发放到残疾人贫困户的贷款贴息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到县的具体贴息资金和贴息贷款指导性计划,由各省自行确定并安排到县。
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对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中央财政贴息一年。具体贴息期限由各省根据情况自主确定。
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间接补贴给贫困户或者项目实施单位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省、县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贴息资金直补到户和项目实施单位。
中央安排到省的贴息资金额度,将视各省上年度康复扶贫贷款发放及贴息工作绩效和当年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对贷款发放扶贫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贴息资金时可给予奖励;对贷款发放困难、还贷率低、贴息资金使用有结余的地方,应调减额度。
二、康复扶贫贷款中到户贷款要确保贫困残疾人户受益,对通过能人(大户)、残疾人扶贫基地带动贫困残疾人户共同致富的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到户贷款要与社会帮扶责任制有机结合。项目贷款要重点投向促进农村贫困残疾人(户)快速增收,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覆盖面大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中小型扶贫企业项目。所有贴息项目必须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贴息贷款由项目单位与残联签订扶贫责任书,确保康复扶贫贷款项目与扶贫效益密切结合,与促进贫困户增收密切结合。康复扶贫贴息贷款额度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须报中国残联备案。
三、康复扶贫贷款及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统一由地方负责。各地可视康复扶贫贷款的需求,从财政扶贫资金中,积极安排贴息资金数量,引导承资金融机构扩大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规模。
各地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等地参与康复扶贫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经营特点,扩大资金来源,提高服务水平。
四、财政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中央不再指定专门金融机构承担康复扶贫贷款任务。任何愿意参与康复扶贫贷款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发放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贷款所需本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自主决定。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灵活确定。
承贷金融机构在残联确定的残疾人贫困户名册和康复扶贫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贷款发放前,要征得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可;放贷后,接到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有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由残联负责会同扶贫办、财政部门核准贴息规模并盖章,财政部门据此拨补贴息资金。
六、康复扶贫贷款指导性计划每年不少于8亿元,具体年度计划数额由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共同协商,于年初下达各省财政贴息资金及对应的康复扶贫贷款指导性计划。中国残联根据确定的康复扶贫贷款计划,于每年初将指导性计划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承担康复扶贫贷款任务的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商谈金融机构、贫困残疾人户核准建档、贷款项目库建设、项目认定、贴息确认和扶贫效果的绩效考核等工作。
扶贫部门主要负责核准在农村扶贫开发贷款中安排康复扶贫贷款年度计划数额,在扶贫信贷项目中优先安排可扶持的贫困残疾人,参与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的贴息确认和检查。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政贴息资金的认定,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发放康复扶贫贷款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管理。承贷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在残联备选的项目户中选择贷款对象,负责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建立奖补资金、担保金或风险金制度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探索完善信贷扶贫资金运行机制的试点。
八、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借助此次改革的机遇,积极向政府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尽快制定地方实施康复扶贫贷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要争取政府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力度,发挥信贷资金的扶贫作用。要明确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培训。
各地要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04〕2号)有关要求,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贷后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扶贫成效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认真做好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各省制定的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请于2008年7月15日前报送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