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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切实做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通知

作者:残联编辑   时间:2013/11/1 9:10:43   来源:衢州市残联       阅读:17655

    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兵团残疾人联合会:

    2000年是实施《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年—2000年)》的最后一年,时间紧迫,任务艰巨。为进一步加强康复扶贫贷款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发挥康复扶贫贷款的效益和作用,努力完成残疾人扶贫攻坚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康复扶贫贷款是为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安排的专项贷款,必须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到期偿还”的原则,确保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贷款只能用于扶持农村残疾人贫困户从事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主要以小额贷款的方式直接扶持残疾人贫困户。

二、康复扶贫贷款对象为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确定的残疾人贫困户和承担扶贫开发任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残疾人服务组织承贷的贷款,只能自用,不准转贷。基层农业银行根据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扶持对象和项目建议,进行调查、评估和贷款审批,直接与残疾人贫困户和经济实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及时发放贷款。

三、在发放、使用、回收小额到户扶贫贷款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服务社的作用。残疾人服务社要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基层农业银行要与残疾人服务社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协议规定,各负其责。残疾人服务社要向基层农业银行提供可扶持的贫困残疾人名单、扶持项目,帮扶措施和帮扶人;组织残疾人贫困户向农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要配备专
职协贷员,建立代理工作档案,真实、完整记录小额到户扶贫贷款发放、本息回收及使用效果等情况;向残疾人贫困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配套服务;帮助、监督残疾人贫困户合理使用贷款,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并及时交付农业银行,不得截留挪用。基层农业银行要做好贷前调查和审批工作,直接向贷款对象发放贷款;检查、监督和指导残疾人服务社的
代管代收工作,并向残疾人服务社支付手续费。

手续费标准为:

1.贷款本金收回额的0.5%;

2.贷款利息收回额的5%。

四、对申请小额扶贫贷款的残疾人贫困户,在确定帮(包)扶人或实行贫困户互相联保后,采用信用放款方式;扶贫经济实体承贷承还的康复扶贫贷款,实行担保贷款方式。

五、康复扶贫贷款计划根据各地贫困残疾人数量和贫困程度、贷款使用效益等考核指标,由农业银行总行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后单独下达,不搞基数。贷款计划当年未执行完部分不予结转下年。

六、康复扶贫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贷款实行国家规定的扶贫贷款利率,该利率与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常规贷款基准利率之间的差额,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按50%贴息。

七、本通知与1998年6月16日发布的《中国农业银行康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零零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