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教育工作
“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做好我省“十二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教育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1〕19号)和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政发〔2011〕50号),制定了《浙江省残疾人教育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4月11日
浙江省残疾人教育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
为全面实施残疾人“小康·阳光特教行动”和“科技教育助残工程”,加快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进一步推动我省残疾人教育工作,依据国家《残疾人教育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实施小康·阳光特教行动。
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满足十五年基础教育,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满足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高中段教育需求,初步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需求。
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调查和信息通报,推动未建特教学校的县(市、区)落实办学责任,做实做好送教上门,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0%以上;加快推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同步发展,推动各类公办特教学校设立学前班,各市与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特教幼儿园,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鼓励各级各类普通幼儿园接受残疾儿童,并按照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给予保育费资助,使残疾儿童接受学前融合教育;将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纳入特殊教育体系,鼓励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开设特殊教育学校(班);推动残疾人高中段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促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完成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建工作,鼓励和支持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完善助学政策,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浙委〔2010〕96号)要求,免除残疾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普遍得到资助,做到应助尽助。
(二)实施教育助残工程。推进残疾人教育、培训设施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建设布局,完成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校区建设工程(浙江省华强中等职业学校迁建二期工程),完成“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建任务。
二、主要项目
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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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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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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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 盖 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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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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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阳光特教行动 | 义务教育段学龄残疾儿童 | 按规定全面免费实施残疾儿童九年义务教育。 | 学龄残疾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达到90%以上。 |
2011年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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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资助 | 接受学前教育的贫困残疾儿童 | 为贫困学前残疾儿童提供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 | 每年为500名贫困学前儿童提供资助。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学前儿童。 |
2011年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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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减免保育费和保育费资助 | 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和机构 | 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普通幼儿园接受残疾儿童的,按照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给予保育费资助。 | 所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 |
2011年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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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 | 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 | 为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提供助学,做到应助尽助。 | 每年完成15000名助学任务。 |
2011年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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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段教育 | 接受高中教育的残疾学生 | 按规定实施免费教育。 | 残疾学生在普通学校或特教学校接受高中段教育。 |
2011年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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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 省华强中等职业学校、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 按省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 完成二期工程和学院筹建任务。 |
2011年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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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保障和责任落实
教育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将特殊教育纳入教育督导制度和政府教育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建设布局,已建特教学校的要加大投入,完善师资、设施等,促进作用发挥,对采取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形式办学的地区要落实办学责任、经费、师资等,满足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需要,提高教学效果。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班),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专业职务评定纳入教育部门的职称评聘体系。支持与规范民办特教机构健康发展。要继续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实现学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0%以上。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之中,鼓励和扶持特教学校开展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实训,并结合庇护中心建设开展就业实训;支持建立“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鼓励和支持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举办特殊教育专业,对在岗特殊教育教师普遍进行专业培训,落实特教津贴。建立健全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助学政策。
民政部门要做好孤残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工作和贫困残疾学生的救助、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登记管理等工作。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安排一定的额度资助特殊教育。
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用于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经费。省财政安排特殊教育资金支持各地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补助各地特殊教育学校专用设施、设备配备等。要落实和保障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实训、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助学和特教机构补助所需经费。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经费用于支持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和助学。
残联组织要牵头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实名制调查统计工作,积极扶助残疾人接受学前康复、义务教育、高中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做好所属特教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做好残疾毕业生技能培训及就业服务工作。牵头完成“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建任务。规范并推广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建立手语翻译培训、认证、派遣服务制度。
四、检查总结
省有关部门于2013年进行残疾人教育工作中期检查,201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