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残联、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
现将《浙江省省级贫困残疾儿童教育及残疾人康复治疗专项减免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浙江省省级贫困残疾儿童教育及残疾人康复治疗
专项减免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精神,从2006年开始,省残联通过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组织实施了省级贫困残疾儿童教育及残疾人康复治疗专项减免项目。为加强省级贫困残疾儿童教育及残疾人康复治疗专项减免经费(以下简称减免经费)的管理,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儿童教育及残疾人康复治疗工作,根据财政管理、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的对象
凡是在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接受聋儿教育(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儿童教育康复和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治疗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浙江省户籍贫困残疾人都可以申请减免。
凡已享受城镇职工医疗、工伤保险的以及工伤、事故有赔款或有负责方的不予减免。
二、减免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的原则。减免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接收的贫困残疾儿童教育及残疾人康复治疗费减免,不得移作他用。
(二)分级负担的原则。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收治的贫困残疾儿童和残疾人接受规定的教育和康复治疗项目所需的减免经费,按规定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教育和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生活费、药费及其他需自理的费用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助。
(三)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省残联对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收治的贫困残疾儿童和残疾人实行计划管理;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按规定要求具体履行减免费用审批,并及时将减免情况通报有关县(市、区)残联,真正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三、减免计划指标的分配
每年初,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根据减免经费预算及服务能力,提出初步减免指标分配计划。省残联经过核实后以文件形式将当年贫困残疾儿童教育和残疾人康复治疗减免计划指标分配下达给各市残联,再由各市残联分解到有关县(市、区)残联。具体减免对象由当地残联确定选送。减免计划应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四、减免经费的审批
(一)需要接受教育和康复治疗的贫困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由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组织筛查或预诊,确定是否适合在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进行教育和康复治疗,以及采用何种教育和康复治疗形式。
(二)符合减免条件的贫困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本人或家属要求减免教育和康复治疗费用,需填写专项减免经费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父母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贫困证明(低保证、救助证或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出具的贫困证明);
3.残疾人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减免经费的档案及财务管理
所有减免经费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同时,为了确保减免经费的专款专用、有效使用,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应单独设立“贫困残疾儿童教育及残疾人康复治疗减免经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严格财务支出手续。
六、减免经费的绩效评估
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每年要对减免对象分类进行总结和评估,包括统计人均减免费用及减免对象的有效率、康复率、入学率等。省残联每年将组织开展减免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绩效评估。
具体减免实施细则由省残联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