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
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残联教就〔2007〕86号
各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和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同意,现将我会制定的《浙江省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浙江省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
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资格认定工作,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和《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盲人按摩机构,是指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保健按摩院、所。
本办法所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举办的工疗站、农疗站等。
本办法所称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是指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以外的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庇护性职业工场等集中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和条件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对单位达到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所实施的审查与确认。
第四条 申请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安置的残疾人为在就业年龄段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3.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4.单位提出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5.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县(市、区)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6.单位内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并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第五条 单位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的资格认定申请。
第六条 单位申请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浙江省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核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4.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5.单位安置残疾职工名册、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6.每位残疾职工的工种、岗位及其使用设备说明;
7.单位内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8.社保部门出具的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9.单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第七条 办理资格认定应遵循下列工作要求:
1.县级残联在收齐单位资格认定申请的全部材料后,应在次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市残联审核。市残联在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在次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提出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审核要求进行审核,保证审核意见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在审核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种、岗位和使用设备,单位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建设等情况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3.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市残联向单位出具《浙江省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意见书》(以下简称《认定意见书》,见附件2),并同时将《申报审核表》和《认定意见书》报省残联备案,由省残联颁发《浙江省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认定,并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4.单位对市残联出具的资格认定意见持有异议时,可提请省残联进行重新认定。省残联认定为最终认定。如单位对最终认定仍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5.省或市残联在向单位出具《认定意见书》次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应向申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传递资格认定结果。
6.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资格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管理与服务工作:
1.各级残联及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并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接受单位的资格认定申请。对单位申报资格认定的材料,要规范立档,按时完成审核认定工作。要按统一要求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通过就业统计比对残疾人证件和就业情况。
2.各级残联应加强对单位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并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对取得资格认定的单位进行年检。对日常核查和年审中查实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及时填写《浙江省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注销表》(见附件3),注销其资格,并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或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在其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进行重新认定并及时与其主管税务机关通报相关情况。
3.主管税务机关、民政部门提请核实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时,持证残疾人属于本省户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
4.在受理认定申请、对单位进行实地核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年审等工作时,不得向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
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申报审核表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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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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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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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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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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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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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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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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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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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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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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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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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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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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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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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残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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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全厂职工
总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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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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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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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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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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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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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单位
所需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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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审核认定申请表 | ||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
3.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 |||
4.企业残疾人员的有关证明(身份证、残疾人证)及经残联验证盖章后的残疾职工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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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在职职工花名册 | |||
6.企业具备适合残疾职工工作的设备、设施等材料 | |||
7.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汇总表 | |||
8.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 | |||
9.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员发放工资的清单 | |||
本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资格认定,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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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残联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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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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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审查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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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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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残联审核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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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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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五份。申请单位及资格认定机关各存一份。随《认定意见书》报省残联、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附件2
浙江省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
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意见书
浙残联认字 号
:
经审核,你单位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有残疾职工
名,占你单位职工比例 %,具备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资格,特此认定。
(资格认定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1.手写无效,一律机打;
2.此件一式5份,申请单位及资格认定机关各留存1份。
同时附《申报审核表》一同报省残联及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各1份。
“浙残联认字 号”编号说明:
1.编号一律为七位数。
2.前两位为省、市编号:省直为00,杭州01,宁波02,温州03,嘉兴04,湖州05,绍兴06,金华07,衢州08,舟山09,台州10,丽水11。
3.后五位数字由省或市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