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网站首页|加入收藏|设为首页|无障碍辅助浏览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康复政策 >> 新闻详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精神残疾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残联编辑   时间:2013/10/31 16:22:24   来源:衢州市残联       阅读:15219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卫生厅
关于开展精神残疾人康复
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残联康复〔201282
 
有关市、县(市、区)残联、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通知》(残联〔201289号)和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残联《关于浙江省十二五期间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保障指导意见》(浙卫发〔201223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维护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开展精神残疾人康复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1211月中旬,召开精神残疾人康复试点工作会议,启动精神残疾人康复试点工作;12月底前,试点地区完成基线调查。20136月底前完成试点并进行评估总结。
二、试点地区
杭州市江干区、宁波市余姚市、湖州市吴兴区和嘉兴市桐乡市。
三、试点对象
对象为试点地区持证精神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至其他精神疾病患者。
四、试点内容
(一)开展基线调查。各试点地区对辖区内试点对象进行专项调查,内容包括:精神残疾人残疾状况(WHO-DASⅡ),抗精神病药物使用情况,及其生活质量(WHO-QOL)等。各试点地区残联负责试点调查组织、培训和实施,各试点地区卫生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做好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省精卫办负责基线调查、信息统计等业务工作的指导;各试点地区所在市、试点县(市、区)精卫办应安排骨干参加师资培训并做好具体调查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按要求协助做好资料统计、上报等工作。
(二)实施医疗康复救助。为了使试点地区的试点对象能根据病情、在专科医师的指导下选择使用基本药物报销目录范围内相对副反应小、疗效好的二代或其他抗精神病药物,由当地政府实施二次医疗救助,减轻患者个人医疗负担。试点县(市、区)贫困持证精神残疾人门诊服药和必要的药物副作用检测等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住院治疗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非贫困精神残疾人的救助标准,试点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五、试点要求
各试点所在市及试点地区要从关注民生、创新社会管理和促进两富浙江建设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试点工作,让广大精神残疾人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共享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成立由省残联和省卫生厅牵头,试点所在市残联、卫生局领导和试点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省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要求各试点所在市、试点县(市、区)于201211月底前分别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经费保障。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试点所在市残联、卫生局等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对辖区内试点地区的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各试点地区要根据试点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请各试点地区于201211月底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别上报至省精神残疾康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落实保障机制。各试点地区残联要做好政府参谋,积极协调、争取当地人力社保、财政和民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完善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措施,努力减轻精神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负担。省残联对试点县(市、区)给予一定补助,支持试点县(市、区)开展贫困精神残疾人二次医疗救助;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协调落实本次试点的医疗救助和工作经费。
(四)做好信息沟通。各试点地区残联要在每月底上报试点工作进展和推进等情况,及时发现、总结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精卫办要根据要求做好基线调查、试点评估、信息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
(五)及时评估总结。要求20136月底前,各试地区对照基线调查的内容开展检查和评估,认真比对试点前后的各项指标变化情况,进行试点工作总结,并将评估、总结报告上报省精神残疾康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联系人:吉学军,电话兼传真:0571—86452597;章健民,电话兼传真:0571—89972035
 
附件:精神残疾人康复试点工作省级领导小组名单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