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康复与儿童残疾
预防“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人口计生局、财政局、质监局、残联:
为做好我省“十二五”期间残疾人康复与残疾预防工作,根据
卫生部、民政部、人社部、教育部、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质检总局和中国残联等印发的视力残疾康复、听力语言康复、智力残疾康复、肢体残疾康复、儿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等“十二五”实施方案及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政发〔2011〕5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浙江省残疾人康复与儿童残疾预防“十二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2年11月2日
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儿童残疾预防
“十二五”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部委、单位印发的各类残疾康复、预防、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等“十二五”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政发〔2011〕50号)等文件有关精神,按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完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内容,全面实施“小康·阳光医疗康复行动”和“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工程”等项目,进一步推动我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和残疾预防工作,加快实现全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的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建立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全面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残疾人普遍提供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推进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和辅助器具进家庭。
(二)全省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达到90%以上,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比例达到98%以上。
(三)全省为80%以上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率达到90%以上;有适应指征和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比例达到90%以上。
二、重点项目和补助标准
(一)全面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为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全面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项目的补助范围与标准按照浙残联康复〔2012〕47号文件执行。
(二)深入实施助听、助明、助行行动。
根据残疾人需求并对接国家项目要求,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工程助听、助明、助行行动的补助政策,适当调整项目,扩大残疾人受益覆盖面。
1.继续实施助行行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平均每条补助1万元(髋关节或膝关节严重损坏的贫困下肢重度残疾人人工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可参照假肢装配补助标准执行)。对低保标准150%以内家庭的残疾人购置轮椅、助行器、坐姿椅等基本辅助器具给予资助。继续实施“福彩助我行”行动。
2.继续实施助听行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每台补助2400元。
3.继续实施助明行动。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对基本医疗报销(含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每例补助800元;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每人补助1000元。每年为5000名符合条件的盲人提供定向行走训练,每人补助训练费150元、用品用具购置费200元。
(三)组织实施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行动。
逐步扩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建立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从2013年起,由各级财政对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康复费用且没有享受其他康复项目资助的贫困残疾人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地制定,其中省级财政按照各地实施数量及补助标准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贫困精神残疾患者社区服药和医院治疗救助办法见省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浙江省“十二五”期间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保障指导意见》)。通过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每年为2万名以上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提供大病医疗保险。
(四)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基本筛查和残疾报告制度。
各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基本筛查制度,有效控制孤独症、脑瘫、重度智力残疾等先天残疾的发生;建立健全残疾报告制度、残疾预防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库,开展致残因素监控。
三、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
(一)项目实施。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按照浙残联康复〔2012〕47号文件要求实施。
2.残疾人助听、助明、助行行动项目继续按照康复工程实施办法执行。其中基本辅助器具补助项目,由各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项目,由各地根据项目筛查情况,逐级申报当地每年需求数,省残联统筹安排各地年度任务。
3.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行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制定。
4.除人工耳蜗项目外,其他项目的手术医院及术后康复训练机构原则上由资助对象或其监护人自愿选择并自行承担项目规定标准补助以外的费用。
5.各市、县(市、区)要于2012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当地完善残疾人康复工程,推进贫困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助和康复救助行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新生儿疾病基本筛查制度等政策文件。其中残疾人康复工程(包括基本辅助器具补助和康复救助行动等)的具体实施办法上报省残联,新生儿疾病基本筛查制度政策文件上报省卫生厅。
(二)资金保障。
1.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和助听、助明、助行行动项目,省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行动按项目规定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财政要将残疾人康复配套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经费保障。经济发达或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补助(或救助)标准,扩大实施范围,加快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率。
2.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和助听、助明、助行行动项目中的假肢、助听器、助视器和人工耳蜗产品,由省级政府采购,统一招标;其他项目,由各地自行组织必要的招标采购。
四、工作保障和责任落实
(一)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要建立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和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卫生、民政、人力社保、教育、人口计生、质监、财政和残联等部门、单位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实施。
1.各级卫生、人力社保、民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把残疾人康复和儿童残疾预防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措施。
2.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政策,切实做好康复后的残疾儿童入托、幼儿园(所)和普通学校的衔接工作,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教育。
3.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康复工作规划,共同制订康复工作标准,参与残疾人医疗康复的公共服务。各县(市、区)残联要积极做好在当地申办并符合建设标准和条件的非医疗性质的民办康复机构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支持民办康复机构健康发展。
(二)加强政策扶助,提高保障水平。
各地要以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为目标,以儿童残疾预防康复、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和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制度保障为重点,不断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政策和救助制度,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和救助水平。
1.各级卫生和人力社保部门要逐步将残疾人特殊医疗需求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逐步增加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将残疾儿童孤独症等抢救性康复治疗纳入特殊病种管理,提高保障水平。
2.各级民政部门要将低保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因病致贫残疾人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扩大救助覆盖面,提高救助水平。
3.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残疾人助听、助明、助行行动和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行动等重点项目,扩大康复服务覆盖面,使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要会同当地财政等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制度,有效解决贫困残疾人医疗和康复费用负担问题。
(三)健全服务网络,增强服务能力。
1.各地要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全面发挥各级医疗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老年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学校作用,建立健全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全面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和家庭康复,提供功能技能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心理疏导、康复转介、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和咨询等康复服务。重点解决残疾人康复服务有效性问题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可及性问题。
2.各地要以机构建设为重点,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为主导,以动员社会力量为补充,整合资源,全面提升康复服务能力和质量;加强省、市、县三级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推进各级综合性医院建立健全康复医学科室;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站(科、室)规范化建设和示范站建设,普遍开展“居家康复服务”;制定实施康复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加大各类残疾康复专业、专职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康复专业机构专业、专职人员轮训、考核机制和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
(四)分类指导实施,确保服务质量。
1.视力残疾康复
——继续培育白内障无障碍市、县(市、区),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省,实现白内障无障碍市、县(市、区)全覆盖。
——依托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建立1个省级低视力康复中心;在市级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立“低视力康复部(科)”;建立健全低视力助视器具供应网络,增强康复机构低视力康复服务能力。
——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做好眼病筛查工作,充分利用社会复明资源,保证手术质量;做好眼科知识普及、预防保健教育宣传,逐步建立白内障患者“发现一例,复明一例”的长效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以低视力康复机构为龙头,眼科医院、医院眼科、社区康复站、定点眼镜店、盲校低视力班、低视力者家庭为基础的低视力康复服务工作网络,扩大低视力康复服务面,提高低视力康复服务能力。
——在残疾人康复机构指导下,特殊教育学校(盲校、盲聋合校)开设盲人定向行走课程,康复机构、社区、家庭普遍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各级各类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为盲人提供定向行走辅助器具服务。逐级开展技术培训,培养眼科、低视力康复、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技术人员。
2.听力言语康复
——按照中国残联办公厅印发的《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残联厅发〔2011〕12号)文件要求,加强基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一市一中心、一县一班点”的建设目标;市级机构要着力建设成为当地技术资源中心,发挥业务指导作用。
——加强听力残疾预防与康复相关学科的人才培养,推动开展听力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言语病理学等实用技术培训和学历教育。
3.智力残疾康复
——加强省、市级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技术资源中心和示范机构建设,培育县(市、区)智力残疾康复服务示范点,使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有一定数量的智力残疾康复技术骨干。
——发挥特殊教育机构的专业优势,广泛培训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技术人员;普通教育机构加强特殊教育培训,开展智力残疾儿童融合教育。
——依靠市、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社会办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残健融合的幼儿园,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系统康复教育,积极开展家长(亲友)培训,促进机构康复向家庭康复延伸,提高康复效果。
4.肢体残疾康复
——充分发挥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医院康复科、妇幼保健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儿童福利机构等设施、人员、技术资源作用,形成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开展康复治疗、功能训练、生活自理训练、辅助器具服务、家庭护理、心理疏导、知识普及、咨询和转介等服务。
——充分利用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开展康复技术培训,提高在职医务人员康复技术水平,掌握常用的康复评定和康复治疗技术,为残疾人提供早期康复治疗(训练)和咨询服务。
——通过残联组织分级培训,使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都有经过系统培训的肢体残疾康复技术骨干。
——在省、市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有条件的县级康复机构推广引导式教育训练模式,促进肢体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提高生活自理和环境适应能力,并为推进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发挥示范作用。广泛开展社区康复,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严格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凡不具备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资格的企业,不得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的生产和装配。
5.精神残疾康复
精神病防治康复的“十二五”实施方案由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6.儿童残疾预防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做好新婚夫妇、孕产期妇女保健工作,早期发现出生缺陷儿并及时进行医学干预和治疗;对各级医务人员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发现疑似残疾儿童,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将确诊的残疾儿童信息与残联共享。
——民政部门负责利用婚姻登记管理平台,宣传引导群众自觉参加婚前医学检查。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利用人口计生服务网络积极开展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残联组织做好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供康复机构信息的咨询服务,将确诊的残疾儿童及时转介至相应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安置;在妇幼保健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残疾人活动中心和儿童福利机构等场所宣传儿童残疾预防和早期康复知识;组织残疾预防宣传活动,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普及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等残疾预防知识。
五、检查评估
(一)各级卫生部门会同民政、人力社保、教育、人口计生、财政和残联等部门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二)省有关部门于2013年进行残疾人康复和儿童残疾预防工作中期检查,201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附件:1.浙江省“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小康·阳光医疗康复行动)基本标准
2.浙江省“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康复服务任务指标分解表
3.浙江省“十二五”时期各地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分解表
4.浙江省基层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准(试行)
5.浙江省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计划(2012—2015年)
6.“十二五”时期浙江省残疾人康复机构人才培养任务
分解表
附件1
浙江省“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
(小康·阳光医疗康复行动)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保 障 标 准
|
支出责任
|
覆盖水平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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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基本医疗参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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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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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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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有条件的地区要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给予适当补助
|
当地财政
负担
|
全额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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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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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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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和儿童孤独症基本医
疗保障
|
参保精神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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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按规定给予支付
将精神病患者服药纳入大病统筹,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关规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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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2011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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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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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
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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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瘫肢体综合训练
脑瘫肢体综合训练
截瘫肢体综合训练
日常生活能力评定
言语能力评定(一般失语症检查)
言语能力评定(构音障碍检查)
言语能力评定(言语失用检查)
失语症检查
吞咽功能障碍评定
认知知觉功能检查
计算定向思维推理检查
运动疗法(全身肌力训练)
运动疗法(各关节活动度训练)
运动疗法(徒手体操)
运动疗法(器械训练)
运动疗法(步态平衡功能训练)
减重支持系统训练
电动起立床训练
关节松动训练[小关节(指关节)]
关节松动训练(大关节)
作业疗法
言语训练
吞咽功能障碍训练
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
康复评定等25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关规定支出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2011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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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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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普及型辅助器具适配
|
有需求的0—6周岁残疾儿童
|
普及型辅助器具适配,每人补助1500元;肢体残疾儿童假肢、矫形器装配,每人补助5000元
|
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规定标准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2012年起实 施
本标准
|
29.听力语言康复训练
|
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
|
对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1.2万元;聋儿助听器适配,每人2台(双耳),并每人一次性补助调试和维护费12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听力残疾儿童家庭康复培训费150元
|
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规定标准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2012年起实 施
本标准
|
30.人工耳蜗
手术
|
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
|
接受人工耳蜗手术,每人补助基本型人工耳蜗购置1台、手术费1.2万元和术后康复训练费1.4万元,并对接国家项目,适当扩大到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7—17岁(不满18周岁)听力重度残疾人
|
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规定标准补助
|
1—6周岁聋儿的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2012年起实 施
本标准
|
31.脑瘫康复
训练
|
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周岁脑瘫儿童
|
对脑瘫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1.2万元
|
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规定标准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2012年起实 施
本标准
|
32.智力康复
训练
|
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周岁智力残疾儿童
|
对智力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1.2万元
|
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规定标准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2012年起实 施
本标准
|
33.孤独症康复训练
|
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周岁孤独症
儿童
|
对孤独症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助1.2万元
|
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规定标准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2012年起实 施
本标准
|
34.肢体矫治
手术
|
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 6周岁肢体残疾儿童
|
每例补助手术费1万元、术后康复训练费6000元和矫形器装配1200元
|
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规定标准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2013年起实 施
本项目
|
四、助听、助明、助行行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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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白内障复明
|
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白内障患者
|
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对基本医疗报销(含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部分补助800元/例
|
中央、省和各地财政共同负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2013年起实 施
本标准
|
36.助听器适配
|
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听力残疾人
|
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每台补助2400元(具体按招标采购价)
|
中央、省和各地财政共同负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2013年起实 施
本标准
|
37.助视器适配
|
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视力残疾人
|
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每人补助1000元(具体按招标采购价)
|
中央、省和各地财政共同负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2013年起实 施
本标准
|
38.下肢假肢
装配
|
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下肢残疾人
|
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每例补助1万元(2013年起,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低保标准150%以内家庭髋或膝关节严重损坏的残疾人人工髋或膝关节置换手术按此标准补助;假肢装配补助具体按招标采购价)
|
中央、省和各地财政共同负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持续项目
|
39.基本辅助
器具配置
|
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
对有需求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置轮椅、助行器、坐姿椅等基本辅助器具给予资助(各辅具项目不重复资助)
|
中央、省和各地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目标人群覆盖率80%
以上
|
2013年起实 施
本项目
|
40.盲人定向
行走训练
|
低保标准150%以内家庭的盲人
|
每年为5000名符合条件的盲人提供定向行走训练,每人补助训练费150元、用品用具购置费200元(各辅具项目不重复资助)
|
中央、省和各地财政共同负担
|
2万人
|
2012年起实 施
本项目
|
五、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项目
|
|||||
41—42.医疗
救助
|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将低保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因病致贫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各地财政(或专项资金)负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2012年起实施
|
将贫困重性精神疾病纳入特重大疾病救助范围
|
|||||
43.康复救助
|
贫困
残疾人
|
对无法通过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渠道解决康复费用且未享受其他康复项目资助的贫困残疾人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地制定
|
各地财政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
各地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
2013年起实 施
本项目
|
44.大病医疗
保险
|
低保标准150%以内家庭的残疾人
|
每年为2万名以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大病医疗保险
|
省级项目由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筹集社会资金;各地通过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
省级项目目标人群覆盖6万人;各地按不少于
1∶1的比例配套实施
|
2013年起实 施
本项目
|
六、社区康复服务
|
|||||
45.社区康复
服务
|
辖区内的残疾人
|
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进行康复需求调查,提供康复服务,建立康复档案
|
当地财政负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90%
以上
|
2012年起实施
|
七、残疾人家长康复知识(技能)培训
|
|||||
46.残疾人家庭康复知识(技能)培训
|
重度
残疾人
|
为脑瘫、截瘫、偏瘫、截肢等重度残疾人家长(监护人)开展康复政策、康复知识和康复技能培训
|
当地财政负担
|
目标人群覆盖率80%以上
|
2013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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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十二五”时期残疾人康复服务
任务指标分解表
地 区
|
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率
|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
一类地区
|
≥60%
|
≥70%
|
≥85%
|
≥95%
|
二类地区
|
≥55%
|
≥65%
|
≥80%
|
≥90%
|
三类地区
|
≥45%
|
≥55%
|
≥70%
|
≥85%
|
全 省
|
≥55%
|
≥65%
|
≥80%
|
≥90%
|
说明:1.一类地区:指经济发达市、县(市、区);二类地区:指经济较发达市、县(市、区);三类地区:指经济欠发达市、县(市、区)。
2.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按照“全面筛查、全面实施”的原则,各地有康复需求和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率,每年均要达到90%以上。
附件3
浙江省“十二五”时期各地残疾人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分解表
基本医疗参保率
|
2012年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城镇残疾人基本医疗参保率(%)
|
≥85
|
≥86.7
|
≥88.4
|
≥90
|
农村残疾人新农合参保率(%)
|
≥94
|
≥95.4
|
≥96.8
|
≥98
|
附件4
浙江省基层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
建设和管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基层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提出的“各市、县(市、区)都要建立公益性专业康复服务机构与设施,完善功能,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康复服务水平”要求和中国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残联厅发〔2011〕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认定、审批、规划、管理康复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市、县(市、区)残联所属、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残疾人康复机构。
第四条 本标准为市、县(市、区)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和管理的最低标准。经济发达或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可适度超前,提高标准,扩大服务。
第五条 其他组织或社会力量主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可参照标准执行,并作为康复服务准入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六条 坚持重点扶持、满足需求的原则。各地要将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优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使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人员配备、服务能力、管理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当地残疾人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 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地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康复机构建设和功能。每个设区市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县(市、区)要建成一所综合性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成为当地各类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示范窗口、技术资源中心和人才培养基地;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县(市、区)要建成一所能提供两项以上专业性康复服务的康复机构,开展当地残疾人需要的康复服务及社区和家庭康复培训、指导。
第八条 坚持完善功能、规范管理的原则。市、县级康复机构原则上按中国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残联厅发〔2011〕12号)的基本要求建设,完善功能,规范管理。设区市和所辖行政区之间、县(市、区)之间在服务功能上要统筹协调,实现项目互补、优势互补,形成项目规模效应,提高康复服务水平。
第九条 坚持创新机制、资源共享的原则。市、县级康复机构建设、管理和运行,要充分体现当地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公益性、专业性、示范性”作用。市级康复机构可参照卫生部制定的康复医院的标准建设和管理;县级康复机构可充分利用当地医疗卫生等资源,积极探索技术协作等多种运行模式,创新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三章 建设规模
第十条 市、县级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按照中国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残联厅发〔2011〕12号)和省残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功能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残联计财〔2010〕58号)执行。
第四章 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 康复机构服务功能及科室设置要以满足各地残疾人康复需求为主导,运用医疗、工程、教育、职业、心理、社会等康复手段,使残疾人及其他功能障碍者的功能得到补偿或替代,社会参与和生活能力得到改善。
第十二条 市级及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县(市、区)康复机构可按需开设康复咨询指导室、功能评定室、康复检查治疗室(含运动治疗、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等)、康复训练室、康复病房以及辅助器具展示厅、辅助器具装(适)配室等基本科室,必须具备康复咨询指导、功能评定、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三瘫一截”(脑瘫、截瘫、偏瘫、截肢)等医学康复、盲人定向
行走训练等职业康复、辅助器具供应和装(适)配以及康复技术教学培训等综合服务功能。
第十三条 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县(市、区)康复机构应按照市里统一规划和当地残疾人需求等实际,按需开展两项以上专业康复服务,必须具备康复咨询指导、残疾鉴定评估、辅助器具供应和装(适)配以及社区和家庭康复技术培训、指导等服务功能,合理设置相关科室。
第十四条 市级及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县(市、区)康复指导中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要独立设置运行;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县(市、区)康复指导中心和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要独立设置运行。市级和县级康复机构可按需设置医疗康复门诊部等机构,满足当地残疾人康复业务需要。其中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收训能力和辅助器具服务能力要达到中国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残联厅发〔2011〕12号)和《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 经当地卫生、教育等职能部门审批,市、县级康复机构及其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等机构可取得相应资质,优先享受相关政策。
第五章 人员配置
第十六条 康复机构人员配置应与康复业务开展的要求相一致,合理配置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后勤保障等人员。
第十七条 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接受五年一次的专业技术或知识更新培训。
第十八条 市、县级康复指导中心每床至少配置1.2—1.4名专业人员且专业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专业人员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高级职称人员。
第十九条 市、县级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要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等文件,按照“医教结合”要求,配备必要的教师、康复医护人员和辅助人员,其中师生比为1∶2.5。
第二十条 市、县级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人员配备,按照中国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残联厅发〔2011〕12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 康复机构要根据建设规模、功能和任务,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其中残疾鉴定和评估、辅助器具展示和服务要设置在一楼,方便残疾人(辅助器具展示和服务厅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展示和服务品种不少于50个,并以普及型和实用型为主,满足各类残疾人需求)。
(一)市级及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县(市、区)康复指导中心基本设备和器具配备要求:
功能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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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瘫康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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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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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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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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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表灯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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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力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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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重步行器(带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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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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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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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智能训练器(上下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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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低视力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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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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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步机(带坡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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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视器配镜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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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听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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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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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型助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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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商测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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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行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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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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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上肢功能评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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腋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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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频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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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检耳镜、额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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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角拐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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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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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力计(等速肌力测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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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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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频脉冲电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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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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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站立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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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 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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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电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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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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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短波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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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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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桌(可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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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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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电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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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立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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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牵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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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电图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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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磨板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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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椎牵引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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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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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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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治疗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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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关节运动训练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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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插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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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外线治疗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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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伸训练器(拉力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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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指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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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外线治疗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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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肢协调功能练习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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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功能训练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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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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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功率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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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指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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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火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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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四头肌训练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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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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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灸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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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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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用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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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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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操棒与抛接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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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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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经络穴位示意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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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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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操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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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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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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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形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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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评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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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训练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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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图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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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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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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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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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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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袋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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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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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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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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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评定训练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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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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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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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语构音评定工具(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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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哑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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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发育迟缓评定工具(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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姿势矫正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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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图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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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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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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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县(市、区)康复指导中心可根据服务功能配置相应的设备、器具。
(三)市级或县级康复机构按设置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类别配备基本设备和器具:
1.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设备器具:
训练用木条台、箱凳、梯背架、梯背椅
训练垫和床、姿势矫正镜
儿童肋木、儿童平行杠
训练用扶梯、地梯、训练用棍和球
常用规格的沙袋和哑铃、钻滚桶
大、小巴氏球、楔形垫
脑瘫康复用姿势矫正椅、站立架、踝关节矫正板
图形认知组件、拼图、插板、玩具
儿童助行器、轮椅、拐杖、弹力绷带
多感官训练室设备(略)
2.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教育训练设备器具:
智力测评工具、量表、软件等设备、器具
集体课教室:配备儿童的课桌椅、大小白(黑)板、电视、饮水机、DVD、录音机、钢琴、多媒体训练设备、适合儿童特点的教学挂图、卡片、相关教具等。
感统训练室:配备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角球、大龙球、布袋跳、触觉球、按摩地垫、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车等。
语言/认知训练室:配备图形认知组件、“看图说话”用的挂图、录音机或语言治疗机、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等。
音乐治疗室:配备各种小型敲击乐器、电子琴或钢琴、收录放机等。
游戏活动室:配备拼图、插板、积木、彩色画笔、黑板、剪纸及贴图用具、纸牌、精细运动训练用玩具、儿童作品展示柜等。
生活辅导室:配备洗漱、饮食、清洁、简单劳动等日常生活训练设施、器具、工具、家具、电器等。
个训室:配备个别化康复教育课程评量表、个训用桌椅、玩教具等。
多媒体教室:配备计算机、摄像机、电视机、录音机、音响、VCD设备等。
测评室:配备单向玻璃及扩音系统,在测评室外可以听和看见测评情况。
3.家长资源中心:
多媒体等培训设备、残疾儿童康复辅导书籍、杂志、视听教材、训练器具、玩教具等。
4.儿童室外活动场地:
秋千、滑梯、沙坑、球池、蹦床等大型玩具。
(四)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服务的设备和器具按照中国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残联厅发〔2011〕12号)等文件有关要求配置。
第七章 达标验收
第二十二条 康复机构建设(含康复指导中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按照建设规模、功能设置和作用发挥等综合评估,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级(A)、二级(AA)、三级(AAA)。符合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县级康复机构标准的为一级达标;符合市级及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县级康复机构标准的为二级达标;建筑总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康复床位数不少于120张且其他方面符合本“标准”的康复机构为三级达标。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验收达标的康复机构,由省残联、省卫生厅授予“X级康复机构”。对功能设置特别完善、康复服务作用发挥特别好的,或达到上一级标准的康复机构,由省残联、省卫生厅授予相应级别达标康复机构以及“浙江省康复示范机构”称号。
第八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所属康复机构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康复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康复机构领导班子的考核考评制度。对采取技术协作等模式运行的县级康复机构,要建立残联参与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康复机构的公益性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卫生、人力社保和民政等部门要加大支持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要将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纳入当地城乡医疗保险报销定点范围;将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体系;将相关康复专业人员培养纳入基层卫技人员培养等工程,给予重点支持和政策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康复机构建设和发展的支持力度,保障康复机构的建设发展和业务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基层康复机构达标创优及康复专业人才定向培养、高级人才引进奖励等奖补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逐步加大对康复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 康复机构要加强重点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学科带头人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完善稳定的人才培养、流动、考评和职称评聘机制,不断增强康复机构的特色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康复机构运行要充分考虑安全保障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二十九条 康复机构要严格管理。在人员、财务、设备设施、诊疗规范、服务质量、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考核责任制。
第三十条 上级康复机构对下级康复机构具有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进修等职能。县级康复机构同时具有培训社区康复人员和残疾人及亲友、宣传普及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康复政策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受省残联和省卫生厅委托,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和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承担各地相应的康复机构功能设置和开展服务等技术指导以及达标验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5
浙江省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计划
(2012—2015年)
一、指导思想
按照我省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要求,坚持以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以机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队伍建设带动能力建设为导向,以“面向基层、以用为本、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统筹规划、强基育人”为指导,以省市县三级康复机构、综合性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和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普及与提高、实用与专业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进康复人才培养工作专业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以机构康复服务为主导、社区康复服务为基础、家庭康复服务为依托、社会康复服务为补充的服务网络,为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从2012年起,在全省开展“百千万康复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到2015年,在全省建立较为完善的残疾人康复工作人才政策和体制体系,建立一支规模适中、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残疾人康复工作人才队伍,使残疾人康复工作人才队伍的数量、结构、素质和能力基本适应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服务需求。
——培养(培训)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康复医学骨干人才500名。
——培养(培训)县级及以上残疾人康复专业机构康复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1500名(其中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人才300名,不含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康复人员)。
——培养(培训)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医生(或全科医生)10000名、社区(村)康复协调员18000名,普遍建立社区(村)“康复服务进家庭”制度。
——培训残疾儿童家长和重度残疾人(脑瘫、截瘫、偏瘫、截肢等)家长10万名以上,普遍开展“居家康复服务”。
三、重点工作
(一)建立健全康复人才建设工作机制。
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工作机构,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职责明确、资源共享、目标管理的工作机制。
1.卫生部门将康复医学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人员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培训项目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密切医疗机构与康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双向交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康复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
2.教育部门将适龄儿童的康复工作纳入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之中,落实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康复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等相关政策。
3.人力社保部门将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康复人才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和培训学时学分管理范围,结合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对康复管理人员、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岗位等级执行相应岗位工资标准。支持残疾人康复新职业审批,对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4.各级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康复人才培养计划,协调落实康复人才建设任务,推广工作经验;建立康复机构专职、专业人员轮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年度分级培训计划;开展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康复人才需求调查,组织实施康复机构康复人才继续教育和在职进修工作;组织实施康复机构学科带头人、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培养培训工作;建立康复机构人才建设工作档案和人才数据库。
(二)建立康复人才供求对接机制。
1.省、市、县级残联牵头,组织同级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和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等进行康复人才需求申报,内容包括学科带头人培养、高端康复人才培养、康复人才在职培训和社区康复协调员等培训需求,于当年度1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残联。省残联根据年度国家任务分配和康复人才需求调查情况,统筹安排本年度康复人才建设工作任务,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2.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残联、省民政厅,每年定期组织一次省内外院校康复专业毕业生就业招聘会,为各级康复机构招聘专业人才和促进康复专业大学生就业搭建平台。
3.根据康复工作发展需要,依托当地医疗或康复机构,建立康复教学实践(实训)基地,落实康复专业学生毕业实习、实践,提高他们的就业和社会适应能力,充实康复机构力量。组织康复专业领域专家指导康复教学实践基地建设,规范基地的教学场地、教学设施、基地资质等工作。
(三)建立康复人才队伍稳定发展机制。
1.建立康复专业技术轮训制度。由各级残联和卫生部门分别按照系统分级组织开展康复机构和医疗机构康复专业人员五年一次的康复业务或知识更新培训。各市、县(市、区)要围绕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康复、辅助器具服务领域,每个领域至少培训1名胜任工作的师资,承担当地康复培训教学、指导工作。
2.加大康复高端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工作。各级残联要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康复人才需求情况,精心选拔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建立高端人才档案,落实就业单位、编制和工资福利待遇。在学历教育结束后,与高端人才签订工作协议,做好高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工作;要重视选择、培养学科带头人,通过参加中国残联或其委托的承办机构举办的高级培训和到国家级、省级残疾人康复机构挂职进修的方式,为本地区学科带头人提供培训、交流、进修的机会。支持优势学科发展,为康复机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各接收挂职进修的单位要按要求积极安排好挂职人员相关工作。
3.做好社区康复协调员培养工作。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政策宣传、需求调查、筛查统计、信息提供和转介服务等工作。社区康复协调员上岗前应接受县(市、区)残联举办的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四)建立康复人才继续教育工作机制。
1.加强康复人才在职培训,建立继续教育机制。各地要建立康复人才规范化培训制度,康复医学专业学生在完成院校教育毕业后,应由用人单位按其工作能力安排参加相应阶段的在职培训,积极组织在职康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中国残联、卫生部或省残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等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提高康复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2.重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考核工作。康复人员培训项目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对参加培训学员的考勤、考核、学分登记和发放学习班结业证明;学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和年检,对合格者加盖公章并记入培训档案,作为聘任、资格认证和上岗依据。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计算机管理。
(五)建立健全康复人才保障机制。
1.建立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各级康复机构要转换用人机制,健全用人制度,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康复人才公平竞争和绩效评价机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科学考核、规范管理。
2.建立康复人才激励和考评制度。各级康复机构要制定与康复人才培训相关的人事管理、资金筹措等配套政策。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和高层次康复人才的培养、选拔、评价、奖励和引进工作,将继续医学教育、在职培训与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用、晋升等人才管理制度相结合,不断提高康复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
(六)建立康复人才数据库。
省残联对接中国残联要求,建立康复人才数据库,动态掌握全省康复人才总量、现状、人才流动、培训状况、各层次人才水平等情况。
四、责任分解
(一)500名综合性医院康复医学人才和10000名社区康复医生培养(培训)。
1.全省各医学院校和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应创造条件,开办康复医学及相关专业。原有康复医学及相关专科专业的本科院校应努力创办本科专业,原有具备本科培养能力的院校应努力创办研究生教育,不断提高康复专业办学层次和水平。(省教育厅负责)
2.全省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均应建立健全康复医学科室,并按卫生部制定的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基本标准配备康复床位(不低于医院总编制床位数的2.5%)和医护人员(每康复医学科病床至少配备0.25名康复医师、0.5名康复治疗师、0.3名康复护士)。到2015年,全省培养、配备500名康复医学骨干人才。(省、市、县级卫生部门分级负责)
3.全省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应按基层卫生服务“六位一体”的规范化要求,建立健全康复站(科、室),配备康复医生或经过康复业务培训的全科医生1—2名,负责做好本社区(村)康复协调员的选配、工作指导以及残疾人康复档案建立、医疗康复服务、转介转诊服务,开展家庭康复知识普及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到2015年,全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配备康复医生或经过康复业务培训的全科医生。(县级卫生部门负责)
(二)300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人才培养(培训)。
全省各级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应按规定标准配备教师、康复医技人员和辅助人员。到2015年,全省特殊教育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达到80%以上,教师合格率达到100%,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80%(每个市、县级公益性康复教育机构不少于5人)。(省、市、县级教育部门分级负责,卫生、人力社保和残联等部门配合)
(三)康复专业机构1200名紧缺人才培养(培训)。
省和各市、县(市、区)均应建立健全公益性专业康复服务机构,并按照中国残联《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残联厅发〔2011〕12号)和省残联、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印发的《浙江省基层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标准(试行)》要求配备康复专业人才。通过定向培养、继续教育、高级人才引进和开展技术协作等多种渠道,全省培养100名以上康复机构高级人才和学科带头人、300名以上中级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和800名以上初级康复专业技术人才,其中辅助器具服务专业人才不少于20%(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6)。(省、市、县级残联分级负责,卫生、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配合)
(四)1.8万名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
全省1.8万个城乡社区均配备康复协调员并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更新培训。有条件的地方要结合社区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配备,落实康复协调员社工或公益性岗位、待遇。(县级残联负责,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配合)
(五)10万名以上残疾人家长培训。
全省各地按照不低于持证残疾人数的10%(每年不低于2.5%),开展残疾儿童和重度残疾人(脑瘫、截瘫、偏瘫、截肢等)家长(监护人)康复政策、康复知识和康复技能培训。到2015年,全省培训残疾人家长(监护人)10万名以上,其中残疾儿童家长培训的普及率达到90%以上,一级肢体残疾人家长培训的普及率达到80%以上。(县级残联负责,卫生部门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工作,切实增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卫生、人力社保、财政、残联等部门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联席协调机制,每年定期研究、协调和推进我省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及时调查研究当地康复人才的需求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的主要措施,做到底数清楚、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取得实效。
(二)加强政策保障。
1.各地各部门要优先将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并制定康复人才培养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2.省教育厅负责制定特殊教育幼儿园的康复教育管理规范,满足残疾儿童享受3年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3.各地卫生和残联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康复机构人员管理,创新机构人员管理方式,统筹安排,积极招聘一定数量的医护(医技)人员进入当地康复机构,有效解决康复机构人才紧缺问题。要将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机构的康复专业人员培养纳入基层卫技人员培养等工程,确保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培养数量。
4.各级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对康复人才培养给予大力支持,对康复专业人员职称评聘给予适当倾斜。医疗和康复机构人员参加非本单位的同级或下级康复机构工作或指导业务时间累计满一年的,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可享受赴基层支医的相关政策。
(三)加强技术保障。
从2011年起,在全省建立并建设好康复专业人才的“两库”、“五基地”,全面加强康复人才培养的技术保障,形成康复人才培训和技术协作网络。
1.建立并建设好“两库”。
——依托省康复医学质量控制中心和省康复医学会等组织,建立健全浙江省“康复专家库”,并由各级卫生部门共同建立康复专家下基层服务以及综合性医院康复医务人员赴同级或下级康复机构挂职锻炼和技术服务制度,为各地康复机构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并进行技术服务信息化管理。
——依托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浙江民政康复中心、浙江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和省残疾人康复协会,建立健全浙江省“康复人才库”,并每年开展各级康复机构人员分类培训或知识更新培训,实行技术培训信息化管理。
2.建立并建设好“五基地”。
——依托省康复医学质量控制中心等机构,建立健全市、县级质控中心,做到市级全面覆盖、县级基本覆盖,进行分级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加强康复医学质量控制电子化管理,并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康复岗位培训基地,对全省康复医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和学分管理。
——依托省内医学院校,建立浙江省康复人才培养基地,为全省提供康复人才定向培养、进修深造和继续教育。
——依托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筹),建立浙江省学前康复教育人才等培养基地,为全省提供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人才定向培养、进修深造和继续教育。
——依托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浙江民政康复中心以及省市综合性医院、康复专科医院等机构,建立浙江省康复人才实训(实践)基地,为全省提供康复服务人员和康复专业学生实训(实践)保障。
——积极争取建立国家级康复人才培养基地。
(四)加强工作保障。
1.各级卫生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的教材、教学的重要内容;要将康复知识培训作为社区医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要将康复人才培养和配备作为各级综合性医院等级评审的重要标准以及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开展相关考核时,要吸收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要认真负责当地医疗系统康复人才培养的统计汇总工作。
2.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和配备纳入对各地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重点考核培养目标完成、师资待遇落实和经费补助以及康复专业毕业生就业落实等情况。
3.各级残联要认真负责建立本级的康复机构康复人才建设工作档案。省残联负责本级和各市、县(市、区)康复人才建设年度汇总统计工作。将康复机构康复人才培养(培训)、康复协调员和残疾人家长培训纳入对下一级残联相关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十二五”康复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鼓励各地、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支持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不断拓展康复人才的培养渠道。
(五)加强经费保障。
1.省财政加大对康复人才培养(培训)的经费投入,对省残联委托高校每年定向培养100名康复或护理专业学生给予一定补助;对省残联委托高等院校或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建立康复人才培养或实践(实训)基地的,给予一定经费扶持。
2.各地财政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将康复人才培养、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康复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实施;要逐年加大投入,为康复人才培养(培训)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要积极探索建立康复专业人才定向培养、高级人才引进激励机制。
六、检查评估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省有关部门将于2013年进行残疾人康复人才建设工作中期检查,201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