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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残联编辑   时间:2013/10/31 16:13:28   来源:衢州市残联       阅读:1617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贯彻〈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6日

 

浙江省贯彻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50号)精神,加快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八八战略”、“创新强省、创业富民”总战略、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的奋斗目标,坚持“缩小差距、协调发展、共享小康、走在前列”,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提高农村残疾人基本素质和生存发展能力为重点,不断加大生产扶助和生活救助力度,全面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与全省人民一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合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强化落实,将农村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群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优先安排,同步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残疾人扶贫开发,通过“帮、包、带、扶”等多种形式,帮扶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增加收入,摆脱贫困。
  ――坚持城乡统筹、分类指导。坚持保障优先,不断提高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扩大受益面,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加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兼顾特殊服务需求,加大扶持与开发力度,特别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残疾人给予重点倾斜和扶持,稳步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坚持提升技能、产业带动。开展多样化、多层次、灵活性培训,逐步提高农村残疾人科技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强化典型示范,激励农村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强脱贫致富的信心和能力。依托地方特色产业优势,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和扶贫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农村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总体目标:到2015年,率先实现农村残疾人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实现程度达到80%,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参与社会和自身发展状况显著改善,农村残疾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的70%;率先建立具有浙江特点的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全面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教育、住房、康复等保障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全面覆盖农村残疾人并不断提高水平,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无忧、精神富有。
  主要任务:
  (一)健全社会保障。到2015年,确保70%以上的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除外)年人均纯收入提高到4000元,生产生活状况明显改善;将农村贫困残疾人普遍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实行单独施保,全额发放低保金(低保补助金),并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提高救助水平。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辅助器具与家居无障碍补贴制度;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或其他庇护服务。
  (二)健全康复服务。到2015年,普遍开展农村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和康复医疗救助,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率达到90%。到2020年,有康复需求的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残疾预防知识得到普及,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和发展。
  (三)健全特殊教育。到2015年,农村持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并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顺利完成学业;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到2020年,农村持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受教育状况达到当地平均教育水平。
  (四)健全住房保障。到2015年,农村残疾人普遍得到安全的住房保障,并大力推进家庭无障碍改造。到2020年,残疾人家庭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五)健全就业服务。到2015年,为16万名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使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接受就业扶持的比率达到70%以上。到2020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农村残疾人实现充分就业,家庭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高。
  (六)健全社会参与。到2015年,农村残疾人社区活动参与率达到65%以上。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社区活动参与率达到80%以上,普遍享有无障碍基本公共文化和体育服务。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和助学制度。全面实施“小康?阳光特教行动”,残疾人义务教育入学率持续提高。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依托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学前教育班。完善聋儿康复等教育机构,并纳入特殊教育体系。建立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骨干示范作用。到2015年,基本满足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青少年高中段教育需求,市以上特殊教育学校全面建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初步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需求。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浙委〔2010〕96号)的要求,免除大中小学残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的资助力度。从2012年起,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每学年每人补助训练和生活费3000元,可连续补助三年。
  (二)落实就业创业优先服务政策。继续开展“万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专项行动,扶助农村残疾人就业。将有劳动能力、有发展生产愿望的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人群,选择投资小、见效快的就业创业项目重点帮扶。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公益性就业岗位和庇护产品,有序安排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免费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使每个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1名劳动力掌握1至2门实用技术,提升其就业能力。加大来料加工经纪人培训和业务对接力度,加快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增收。
  (三)加大扶贫基地建设力度。建立一批管理规范、辐射带动力强、培训效果好、能够稳定增加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的扶贫基地。建设、巩固100家省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带动建设900家市县级基地,辐射带动2万户残疾人家庭发展种养业。通过资金补助、小额贷款贴息等多种措施,帮助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个体工商业和服务业,带动和引导贫困残疾家庭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四)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加大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进一步制订落实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特殊扶助政策和措施,特别是及时救济和帮助因病、因灾导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单独施保,全额发放低保金(低保补助金),并逐步扩大政策覆盖面。对就业年龄段无固定收入残疾人实施生活补贴制度,根据残疾人状况分类发放护理补贴、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等,不断提高保障福利水平。继续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进行补助,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户和无房户的住房困难问题。积极开展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完善用水、用电、无障碍改造等补贴政策。落实国家和地方各级各项帮扶残疾人的法律法规、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保障农村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
  (五)完善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政策。全面实施“小康?阳光医疗康复行动”,扩大助行、助听、助明等实施范围,为全省符合条件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残疾矫治、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补助和服务。为有需求的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政府对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给予补助。加快构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实施贫困残疾人适配假肢、矫形器、助听器、助视器等康复辅助器具公益性项目。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逐步提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扩大报销范围,建立完善困难残疾人医疗救助制度。
  (六)切实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阳光家园计划”和“小康?阳光托(安)养行动”,到2015年,新建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1000家,其中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100家,在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和中心镇及其他人口3万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安养或其他庇护照料服务。
  (七)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各地要完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不断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的经费投入。要从现有的扶贫开发扶持资金、山海协作对口帮扶资金、农村和农业贴息补助资金以及其他可用于残疾人帮扶的专项资金中,加大对残疾人扶贫开发项目的支持。要继续执行中央康复扶贫贷款贴息政策,重点投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来料加工业、家庭手工艺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项目。省级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专项资金每年递增10%。完善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政策。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和产业扶持力度,引导各级各类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
  (八)开展区域对口帮扶。按照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建立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对口帮扶合作机制,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康复服务、教育服务、就业服务、培训服务、扶贫开发、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项目作为对口帮扶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对口帮扶。
  (九)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大力倡导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开展“帮、包、带、扶”结对活动,扶助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安排一定额度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组织实施好“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项目”。创造条件在新农村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共服务、扶贫开发、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等工作中,扩大扶持面,提高扶持标准,落实特惠政策。
  五、组织领导
  (一)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分解指标,量化考核,明确部门责任并抓好落实。要健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到村、扶贫到户、受益到人的工作机制,切实把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及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扶贫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培训就业、异地搬迁、金融扶贫、来料加工等专项扶贫规划同步实施;要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扶贫的普惠服务和特惠支持力度,并纳入“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山海协作助推发展计划”、“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政策”等。人力社保部门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就业援助等就业公共服务范围,推动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提高参保率。民政部门要将农村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卫生部门要组织卫生医疗单位,实施残疾人康复和残疾预防,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减免医疗费用等政策。建设部门要在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安居住房建设中,优先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商务部门要组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和加盟店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优先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加盟。新闻出版部门要优先考虑和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担任农家书屋管理员。农业和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项目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的资金保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村残疾人和残疾人扶贫基地的信贷支持。
  (二)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组织作用。各级残联作为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参与残疾人扶贫规划制订、统筹协调扶贫资金和物资分配以及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要把乡村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与推动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工作者的作用,以任务促建设,以建设保任务,推动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真正到村入户、取得实效。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各项政策措施及服务向农村延伸,依托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劳动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服务。
  (三)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要完善农村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要结合持证残疾人实名制登记工作,完善农村残疾人扶贫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的统计工作,对各地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项目执行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适时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1号)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或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