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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残联编辑   时间:2013/10/31 16:12:37   来源:衢州市残联       阅读:17773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残疾人
扶贫示范基地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残联教就〔201068
 
各市、县(市、区)残联、农业局、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和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万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036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加大扶持覆盖面,对原《浙江省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扶持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浙江省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
基地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加大扶持覆盖面,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和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万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036号)精神,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的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是指直接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通过为残疾人家庭提供信息咨询、农资品种、技术培训和支持等辐射功能带动,经济效益显著,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实体或联合体。
二、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1.被授予市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一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资产规模在5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显著,且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农业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包括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
3.直接安置10人以上残疾人就业且辐射带动40户以上残疾人家庭;其中欠发达县(市、区)、海岛县及3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直接安置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就业7人以上且辐射带动30户以上残疾人家庭;
4.直接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工资性收入须达到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
5.与辐射户签订扶持协议书,提供信息咨询、农资品种、技术培训和产、供、销服务等,制定优先收购、优惠收购等多项优惠政策,辐射带动的残疾人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2500元以上。
三、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享受待遇
1.经省残联验收合格,省财政厅、省残联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助,并授予浙江省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称号;
2.获得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可优先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并参照欠发达地区的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在企业规模、企业带动能力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四、省残联将每年定期组织对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进行年检年审,对不合格的取消浙江省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称号并摘牌。
五、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省残联原出台的《浙江省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扶持办法(试行)》(浙残联教就〔200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