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衢州市财政局文件 衢市残〔2013〕20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无固定收入 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衢州市本级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衢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衢州市本级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 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09〕2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加大对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力度,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残联教就〔2012〕8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 市辖街道(东港、黄家、白云街道)、巨化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8至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无固定收入残疾人,是指本人一定程度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亲属供养及其他不稳定救助途径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残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实施范围: 1.已就业享有工薪待遇的; 2.已在工商部门注册有营业执照、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营业收入的; 3.已纳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全额享受低保金或低保补助金的; 4.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 5.其他经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或残联认定有稳定收入且收入高于当地低保线的。 正在服刑、劳教期内和违反计划生育未接受处罚的残疾人,不予列入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 三、审批程序 1.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自己不能表达意愿且无法定监护人的可由村(社区)委会指定专人代为提出申请),填写《衢州市本级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审核。村(社区)初审后,出具申请人基本情况、收入证明报乡镇(街道),符合基本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残联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批。对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期限内有异议的,乡镇(街道)残联应告知申请人并退还其申报的证明材料。 3.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市残联一般按月进行审批,次月起发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于每月10日前直接拨付到残疾人本人账户(卡)。 四、资金来源 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当地配套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五、监督管理 1.制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规范管理,做到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三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动态管理。实施对象死亡、户籍迁出及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实施条件的,村(社区)、乡镇(街道)应及时上报市残联,并从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市残联采取动态审核等方式,每半年检查一次辖区内残疾人领取生活补贴的情况。 3.资料管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证明材料和资金发放表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做到规范、清晰、齐全,确保资料的时效性、安全性和可用性。市残联就业中心负责将享受补贴的残疾人信息及时录入省残疾人综合服务信息网。 4.资金监管。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假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由衢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衢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衢州市本级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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